借贷合同解除保证人的责任
法律援助合同法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合同部分,不再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可以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采取恢复原状等补救措施,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因此,合同解除不影响合同当事人承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保证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解除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应当以债务人承担的责任为前提,并以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为限。主合同尚未开始履行就解除的,保证债权没有发生,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合同是因债权人的责任而解除的,债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也不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知识:保证人求偿权的成立要件
1、保证人已向主债权人承担了保证责任。
保证人必须以财产上的给付代为履行或承担责任,这是求偿权成立的基础。如果保证人未为清偿行为,即使由于保证人力劝债权人免去主债务人的债务,因而债权人免去债务人的债务,保证人的求偿权也不发生。
2、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使得主债务消灭。
这是对保证人的履行行为与债务受偿结果之间因果联系的要求。保证人的清偿行为无论是使全部债务还是部分债务归于消灭,均可成立求偿权,保证人的清偿行为,可以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前,也可发生在主债务清偿期届满后,均可成立求偿权。
3、保证人的履行无过错。
所谓“保证人的履行没有过错”,是指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尽到了自己的注意义务而使主债务人的利益没有受到不应有的损失。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如:通知义务、对债权人的抗辩等),如果保证人未尽到注意义务,致使主债务人遭受损失的,保证人丧失求偿权。如保证人在履行保证债务时对债权人应行使抗辩权,但由于其过错未行使,而向债权人承担了可不承担的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则丧失了对主债务人的求偿权。又如:保证人在清偿后,应当及时通知主债务人。如果怠于履行通知义务,致使善意的主债务人重复履行的,保证人对主债务人丧失求偿权,只能依不当得利请求债权人返还其已为的给付。
并不是合同解除了保证人就没有责任了,对于已经履行的部分还是有相应的责任。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法律咨询网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