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特殊规定
法律援助国家机关可以作为保证人的特殊规定
国家机关不得作保证人是国家机关应当遵守的一项原则。但是有关部门接受国务院委托以国家的名义接受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时,需要国家机关以保证人的身份提供保证。
国际经济组织主要是指世界银行、亚洲银行等机构。我国在吸收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后,即将这些贷款按项目转贷给地方或者有关部门的项目单位使用。由于这些贷款多用于能源、环保等基础建设,不仅资金需求量大,而且不盈利或者很少盈利,仅靠项目使用单位无法偿还贷款,也没有单位和个人愿意为这些项目作保证人,所以,在使用外国政府和国际经济组织贷款的还款问题上,目前已形成了独特的还款及担保方式:中央政府将筹措到的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转贷给项目使用,同时要求项目单位及有关国家机关提供还款担保,保证偿还所用的贷款,中央政府和地方通过这种担保,共同维护国家偿还外债的信誉。所以,担保法规定,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在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情况下,国家机关才能做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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