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共同保证人应承担何种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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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赵某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
    点评:
    作为债权人的连带共同保证人的赵某和汪某,因为汪某的保证是他人冒用其名义签订的,因此,该保证合同对汪某没有法律约束力,债权人只能向赵某主张保证责任。赵某作为连带保证责任人,应当承担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这是因为,尽管汪某的保证合同由于他人冒用汪某名义签订致该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有债权人审查不严的原因,更主要的原因是冒用汪某的名义的人和债务人的欺诈行为,过错不在债权人;另外,赵某提供保证时也并非以汪某必须提供保证为前提,因此汪某的保证合同的无效,不影响赵某担保证责任的义务。当然,由于汪某的保证合同的无效,将使赵某不能对汪某行使追偿权,但能否行使追偿权并不是赵某承担保证责任的前提,不过是承担保证责任之后的一种后果,不能因为此而减轻其保证责任,在本案中,赵某可以在清偿债务之后向冒用汪某名义订立保证合同的当事人和债务人进行。
    (县人民法院司法行政科杨-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