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还是订金哪一种能要求双倍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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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金还是订金哪一种能要求双倍返还
    案情简介:定金还是订金
    2014年1月11日,原告周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签订了一份《委托购车合议》,约定:原告委托被告购买黑色“宝马730Li”轿车一辆,按揭车价为72.68万,如改为一次性付款车价为73.8万,同时约定被告收取代办银行按揭车辆订金30000元,提车时付清首付余款。被告于同日向原告出具《收款收据》一份,载明“收定金30000,定宝马730Li”。此后,协议未继续履行。
    原告诉至法院称,被告一直无法向原告交付上述车辆,也未返还原告定金,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双倍返还原告定金60000元。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辩称,原告交付30000元的是订金而不是定金,不存在双倍返还的情形。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300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车合议中明确载明收取的30000元系“订金”,并且“订金”一词在合同中多次出现,虽然收据上所载的为“定金”,但不排除收据书写人书写错误的可能性,故在有合同明确约定的前提下,应以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故本院认为讼争的30000元应为“订金”。解除合同后,原告已经支付给被告的款项,被告应予返还,故被告应返还原告“订金”30000元;至于原告所主张的双倍返还,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某人民币30000元。
    律师说法:哪一种能要求双倍返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本案中,原告周某与被告某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内容为“被告收取订金30000元”,虽为一字之差,但不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违约定金的情形,原告周某无权主张双倍返还。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在我们国家,如果是订金就需要归还,如果是定金就不需要归还,所以差一个字的差别就会很大,一般情况下,在双方签订了协议之后支付了订金,对方不履行的就要双倍返还。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