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与订金有啥区别
法律援助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何谓“定金”?何谓“订金”?两者不同?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