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实现,收费权质押要注意什么
法律援助收费权利质押如何实现
《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担保法》生效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止,届时此条例被《民法典》所替换,相关的司法解释也会失效,《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
目前,我国的法人收费权主要有以下几类:行政性收费权、经营性收费权、事业性收费权。该项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其一,收费权的行政权利方面。收费权是由国家权力机关赋予具有特定资格的特定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赋予收费权的行为,既是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表现,也是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的一种途径。特定主体对所享有的收费权具有“专营性”,履行收费的行为,也是在国家管理体系中间接地管理着社会某一方面的秩序。收费行为,包括了收费主体与国家管理机关的关系,与交费者的关系,而并不仅仅是收取费用这一简单行为。
其二,收费权的财产权利方面。收费权中包含着金钱给付关系,即收费权人收取费用的权利和交费主体给付金钱的义务。
由此可见,收费权具有行政性和财产性两个方面。正是收费权的双重内容,导致了对收费权能否出质出现了不同意见。认为收费权不能出质,根源在于收费权所具有的行政管理内容。债务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时,银行一旦代为行使收费权,或者将收费权折价、拍卖,则收费权可能沦落到不具有经营资格的主体手中,使国家丧失对这些事关国计民生的产业的有效控制,从而导致社会秩序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