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股权质押新规的内容有哪些解读
法律援助对股权质押新规的内容有哪些解读
一、从融入方的角度归纳
【融入方负面清单】融资主体设定负面清单,明确融入方不得为:金融机构或者从事贷款、私募基金、个人借贷等业务的其他机构,或者前述机构发行的产品。
从这些限制融资的对象看,也明确了本次新规的出发点:为进一步聚焦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服务实体经济定位、防控业务风险、规范业务运作。即该项业务最终要符合降杠杆、调结构、稳增长的政策目标,严谨资金在金融体系空转、增加社会整体的杠杆。
【融入方审查内容】
从业务操作层面看,交易所和中证协也要求在业务层面加强对融入方的审查,具体为:建立健全融入方资质审查制度,对融入方进行尽职调查,调查内容包括融入方的身份、财务状况、经营状况、信用状况、担保状况、融资投向、风险承受能力等。
因该部分公司主要涉及证券公司,为此放在证券公司部分,此处简要说明。
【融入方融资额度要求】
新规要求融入方首次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下同),此后每次交易金额不得低于50万元。
这一新规对市场参与主体的影响较大,同时也对券商的风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毕竟风险相对集中了。
【黑名单制度】
对记入黑名单的融入方,证券公司在披露的日期起3年内,不得向其提供融资。
证券公司应当将存在下列行为的融入方记入黑名单:
(一)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购回,且经催缴仍未能购回的行为;
(二)融入方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融入资金且未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改正的行为;
(三)融入方存在其他重大违约行为;
(四)其他违反本规范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的行为。
黑名单制度建立,从力度上给了股票质押融资融资方极大的压力,一定程度上对治理市场乱象起到了刚性的制约作用。
二、从融出方角度归纳
【融出方为资管计划】
资管计划包括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的,应遵守:
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的,单一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15%。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
证券公司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和定向资产管理客户参与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业务的,应当强化管理人职责,对融入方的信用状况、质押股票的风险情况严格把关,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切实防范业务可能出现的风险。
(一)证券公司应核查确认相应资产管理合同及相关文件明确可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并明确约定参与股票质押回购的投资比例、单一融入方或者单一质押股票的投资比例、质押率标准等事项;
(二)从事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以下统称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合同等相关文件中向客户充分揭示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可能产生的风险;
(三)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为融出方的,集合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管理人;
(四)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为融出方的,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应约定在股票质押回购中质权人登记为定向资产管理客户或管理人。
【融出方为证券公司】
1.单票规定
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的,单一证券公司接受单只A股股票质押的数量不得超过该股票A股股本的30%。因履约保障比例达到或低于约定数值,补充质押标的证券导致超过上述比例的情况除外。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证券公司需要在每笔交易时前端审查,防范该笔交易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单只A股股票质押数量与其A股股本的比值)超过50%。
注:配合以上要求,满足相关各方及时获取质押比例信息的需求,建立质押信息公开制度,中国结算通过指定渠道发布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
2.净资本限制
分类评价结果为A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50%;
分类评价结果为B类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100%;
分类评价结果为C类及以下的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融资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本的50%。
三、质押标的
初始交易的标的证券为上交所上市的A股股票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即意见稿明确股票质押式回购业务接受的标的为A股。补充质押除外,可以为A股股票、债券、基金或其他经上交所和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
股票质押率上限不得超过60%。
以有限售条件股份作为标的证券的,质押率的确定应根据该上市公司的各项风险因素全面认定并原则上低于同等条件下无限售条件股份的质押率。
质押股票涉及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的,在协议终止前,证券公司不得允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定向资产管理客户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证券公司作为融出方参与相应股票质押回购的,应当切实防范因融入方履行业绩承诺股份补偿协议可能产生的风险。
此外明确强调对市盈率过高的股票要重点关注。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标的证券的风险管理,在提交初始交易申报前,应通过中国结算指定渠道查询相关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信息,做好交易前端检查控制,该笔交易不得导致单只A股股票市场整体质押比例超过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