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移质权也随之转移吗
法律援助债权转移质权也随转移吗
在我国法下,关于抵押权的可转让性,因法有明文,并不存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可见,抵押权是可以转让的,但须受到担保物权从属性的限制,只能与主债权一同转让。
不同于抵押权,关于质权可否以及如何转让,现行法并未明确。《物权法》对于质权转让的沉默,究竟属于有意义的否定,还是思虑不周的漏洞,不无疑虑。通说认为,该等沉默应为法律漏洞,而非有意否定质权的可转让性,主要理由如下:首先,质权属于财产权,且不具有专属性,法理上并无禁止其转让的理据,若质权不能随债权一同转让,必将极大遏制债权流通,于经济发展显著不利;其次,我国法并未明令禁止质权转让,质权作为债权的从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一条关于“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的规定完全可以作为质权随债权转让的法律依据;最后,比较法上(如德国、法国、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均承认质权的可转让性,同时坚持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我国并不存在排除质权转让的特殊国情。
既然属于法律漏洞,就需要通过法律解释加以填补。质权属于意定担保物权,其法理逻辑及特征属性与抵押权最为相似,质权转让应当参照适用抵押权转让的相关规则。概言之,质权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移,质权原则上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主要是指最高额质权情形,参照最高额抵押权的规定,在最高额质权担保的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质权不转让,但当事人可以作出相反约定。如果当事人特别约定质权不随同主债权转移,则在主债权转让后,质权即归于消灭(但不知该特约的债权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质权,学理上存在争议)。上述解释结果不仅为学界通说,而且得到了主流司法裁判的认可。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股权、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利出质的,只有办理相应的质权登记,质权方能有效设立。以登记作为公示方式且不存在转移占有的无形财产质押与抵押权十分相似,故登记型权利质权转让参考抵押权转让的相关规则具有合理性。
债权受让人取得抵押权是否以办理登记为前提条件,司法裁判与理论界已有较多讨论,但至今未达成共识。多数意见认为,抵押权作为从权利随主债权一同转移系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物权变动,不以办理抵押权转移/变更登记为生效要件;少数意见则坚持,抵押权随同债权的转让而转移时,须办理登记始生效力,以确保登记簿的记载与真实的物权状况相一致,贯彻物权公示与公信原则(参见程-啸:“主债权的转让与不动产抵押权转移登记”,载《财经法学》2016年第5期)。本文认可多数意见,抵押权随主债权转移属于或近似于“法定转移”,无须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参照适用上述规则,登记型权利质权随同主债权转移时,亦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目前司法裁判不仅普遍支持债权受让人享有抵押权不以办理转移登记为前提条件(参见最高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0号裁定书、(2014)民二终字第199号判决书),而且已有法院将该规则扩展适用于登记型权利质权的转移,认定权利质权随主债权一并转让,即使债权受让人未就股权/应收账款质押办理变更登记,其仍对质物享有优先受偿权(例如,陕西高院(2015)陕民二初字第00001号判决书、新疆高院(2014)新民二初字第65号判决书、重庆市五中院(2016)渝05民终2939号判决书等)。因此,在c例中,债权受让人丙虽未办理转移登记,但仍可享有股权质权。
质权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转移,质权原则上随主债权一并转让,无须得到出质人的同意,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只有办理相应的质权登记,质权方能有效设立,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