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弃质押物的后果

法律援助

    质权是担保的一种方式,指债权人与债务人或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以协商订立书面合同的方式,移转债务人或者债务人提供的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的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价款优先受偿。也叫“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该条内容是关于质权人放弃质权的规定。质权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权利,包括行使质权和放弃质权。但是,质权人在放弃质权的时候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造成影响,可能会对其他担保人利益造成损害。因此,质权人放弃质权时要符合不得损害其他担保人利益的原则,其他担保人要根据质权人放弃质权的情形决定是否免除其担保责任。
    为了确保其他担保人和利益不因其放弃质权的行为而受到影响,物权法规定,在质权人放弃质权时,如果是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自愿承担担保或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法律并不干涉。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未经出质人同意转质,造成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向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质权人可以放弃质权。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质权人放弃该质权的,其他担保人在质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质押关系的当事人是质权人和出质人。质权人即质权所担保债权的债权人。出质人即提供质物的人,一般即是债务人自己;但第三人也可以用自己的财产为他人设定质权。但是,出质人以其不具有所有权但合法占有的动产出质的,不知出质人无处分权的质权人行使质权后,因此给动产所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赔偿责任。
    在质权合同中,出质人和质权人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质押合同中的此种约定无效,但该部分内容的无效不影响质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质押物的监管
    下列情形监管终止:
    1、质押关系消灭,质权人发出《解除质押监管通知书》;
    2、原监管人为新的监管人所取代。
    下列情形监管不得终止:
    1、质押物监管协议期满,但质押关系未消灭;
    2、质押物部分解除监管,质权人发出《解除部分质押物监管通知书》。
    质押物的置换原则
    1、质押物的置换应得到质权人的确认和批准。质押人要求置换质押物可直接向质权人或通过监管人向质权人提出申请,监管人凭质权人出具的《质押物置换通知书》执行,或经质押双方事先约定,在一定限额、一定期限内置换质押物,监管人凭质权人《质押物置换授权书》监督执行;
    2、质押物的置换步骤一般应“先进后出”和“等额进出”或“进出同步”,限额内先行放行的质押物,监管人应根据质押双方约定,在规定期限内监督质押人补足质押物,逾期应向质权人提供书面报告;
    3、除非质权人书面批准,质押人对质押物进行异物置换应该另行予以检验评估。
    质押物的移交
    1、质押物移交时,监管人应按《质押物监管协议》收取监管费用,未收取的,可请求质押双方协助行使留置权;
    2、监管人应另行编制《质押物交接清单》,会同原质押物接收人或原质押双方共同核对清点,各方在交接表上签字确认后交付实物。
    通常的情况下是不会放弃质押物的,除非是有人做了担保或者合同已经履行,质押物归还归属人。质押物的法律规定有很多,质押物的设立就是为了保护有关人的权益得到清偿。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法律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