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应当如何追索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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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当行应当如何追索利息
    绝当后处置当物既是典当行的权利也是其义务,故典当行应当及时处置当物。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典当行可以按照担保法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这种情形下,典当行若请求当户给付绝当后的利息、综合费的,法院不支持。
    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如果典当行在绝当后6个月内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且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及综合费之和未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支持,超出部分则不支持。典当行在绝当后超出6个月才提起诉讼,主张绝当后的利息及综合费的,法院不支持,但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绝当期满后次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支持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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