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房屋评估价的复议申请
法律援助拆迁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xxx,男,汉族,身份证号:
住所:海安县城东镇xxxx组被申请人:城东镇开发区管委会、海安县城东镇人民政府法人代表:xxxxx职务:管委会主任(镇长)被申请人:x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注册估价师:xxxxx,注册号3220040298xxxxx注册号3220100147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14年x月xx日作出的《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的评估结果,及拆迁项目组的具体行政行为,现申请复议。
申请复议的要求是:一、请求撤销《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二、请求合法合理裁定拆迁补偿方案。三、请求公布“xxxxx市场项目”征地批文,拆迁许可证明。事实理由:1、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拆迁主管机关和拆迁人应履行法定的公告、公布责任;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应当将房屋拆迁许可证中载明的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拆迁许可证号等事项,以房屋拆迁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2、《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xxxxxx),2014年xx月xxx日入场评估,4月xxx日该评估报告送达我家;报告单上无评估师签章和评估单位印章;该报告尚不具合法效力。《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第二十九条: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由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在评估报告上签字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和加盖公章的评估机构,对评估报告的内容和结论负责。3、根据《县政府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的通知》(海*发〔2011〕77号)第二十六条: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原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
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原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二十八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
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4、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中纪办﹝2011﹞8号)规定,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5、本人对《房屋征收(农村集中居住点安置)评估报告单》(报告单编号石桥-24-001)上所述合法面积、房屋结构等级划分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重新复核;对本人家庭副业用房房屋结构等级划分为简易1级有异议,评估建安价过低,申请复核。6、对部分副业用房成新率有异议,
“根据房屋成新因素确定表”,按实际情况评定,我家副业用房没有超出10年。7、《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安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技术细则(试行)的通知》(海政办发〔2011〕196号附件十“装饰装修附属物及其他补偿指导价”未列入的养殖业,综合养殖器具处理因素按市场收购价的20%估价,我家养鸡、养兔器具未提及。8、城东镇相关项目拆迁办送达“告知书”,无具体行政实施单位,不能把签订协议时间定为5月1至6日,强加于村民。因此,我认为本轮评估不合法,确认的面积与附属物不能作为裁定的依据,请予重新评估复核,出具新的评估报告,依法开展相关项目拆迁工作。
申请人:城东镇相关项目项目负责人签收:xxxx房地产土地造价咨询评估有限公司项目评估负责人:
对于你提出的“对拆迁房屋评估价的复议申请”问题,拆迁房屋评估发现有猫腻的时候就得申请拆迁房屋评估复议,具体的申请书格式在上文中已经给出,但是要注意先熟悉一下拆迁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咨询法律咨询网的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