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是甄别一批不廉洁的干部,分级分批对全省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一把手”、掌握资源审批权的副职、与煤炭等资源紧密相关的部门领导,进行一次廉洁考核,建立廉政档案,坚决撤换“带病在岗”干部。二是退出一批不作为的干部,对抵制“四风”不力,不胜任、不称职、不作为、不主动履职担责的干部,果断予以调整。三是掌握一批善作为的好干部,对照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掌握一批听党话、跟党走,敢作为能作为善作为,为民务实清廉的好干部,始终做到干部工作心中有数、手中有人。 法律依据: 《中国共产党章程》 第四十条 党的纪律主要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执纪必严、违纪必究,抓早抓小、防微杜渐,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处分、组织调整成为管党治党的重要手段,严重违纪、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党内严格禁止用违反党章和国家法律的手段对待党员,严格禁止打击报复和诬告陷害。违反这些规定的组织或个人必须受到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的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