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该条法规的基本概述 |
释义 | 土地管理法第45条规定严格控制征地行为,征收农用地需逐级审批。国务院批准征用基本农田、超过35公顷的耕地和超过70公顷的其他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征用其他土地,并报国务院备案。 法律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45条是对征地的行为的严格控制性规定。同时为了保证农用地的基本红线,原则上征收农用地需要逐级审批。 土地管理法45条规定了: 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以上是关于土地管理法45条的规定 拓展延伸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限制 土地使用权的行使与限制是指在土地管理法第45条的规定下,土地使用权人对所拥有的土地进行合法、合规的利用和支配的权利。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超出法定范围,同时还要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在行使土地使用权时,应当遵循合同约定、尊重土地的自然属性和资源特性,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土地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如国家安全、国防需要、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限制。因此,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结语 土地管理法第45条严格规定了对征地行为的控制,并强调保护农用地基本红线,要求逐级审批征收农用地。根据该条规定,征用基本农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耕地以及超过七十公顷的其他土地需经国务院批准。对于不在上述范围内的土地征用,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土地使用权的行使应遵守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然而,土地使用权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必须符合国家安全、国防需要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合理行使土地使用权,实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至关重要。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征用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用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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