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交通事故护理依赖程度规定 |
释义 |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这是评残标准分级必须有的内容。该“标准”的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五项: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三级: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者。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需要护理者。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需要护理者。 一、护理依赖程度及护理费的计算 1、完全护理依赖:指生活不能自理,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五项均需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100%。 2、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三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80%。 3、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生活中上述五项有一项需要护理者。赔偿护理费的50%。 附:人身损害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800-2008)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 护理依赖赔付比例是指各护理依赖程度等级所需护理费用的比例,分以下三等: a)完全护理依赖100%; b)大部分护理依赖80%;-ˉ c)部分护理依赖50%。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护理依赖程度的表述 C.1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造成的,直接书写所需护理依赖的程度。如李某某需要完全护理依赖;张某某需要大部护理依赖;赵某某需要部分护理依赖。 C.2护理依赖后果是由于损害因素及其并发症、后遗症与原有疾病或残疾共同造成的,必要时在所需护理依赖程度之后,加上损害因素所占损伤参与度的百分比。如李某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损伤参与度为50%。表示该被评定人所需大部分护理依赖,其50%是由于损害因素造成的。 C.3护理依赖后果完全是由于原有疾病或残疾造成的,损伤参与度为0,必要时说明损害因素与护理依赖无因果关系。 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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