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受理部门: 民政局婚姻登记管理所。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离婚登记。 三、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四、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系合法登记的夫妻;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3、双方当事人对、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已达成协议的;4、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户口导方缝厦I太l的常住户口;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瘩事人必须同时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祝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办理;6、离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真实、有效;7、双方当事人都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I无精神疾病)。 五、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1、户口簿;2、居民身份证;4、自愿离婚协议书;5、离婚协议书中涉及房产分割协议者请带好房屋证件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咆。离婚登记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3、其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七、登记程序: 初审一受理一审查一登记(发证) 八、办理时限和办理结果: 1、证件、证明资料齐全、有效,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当场登记发证。 2、经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市物价局沪价涉[89]第364号.离婚登记工本费1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