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司经营债务风险 |
释义 | (一)企业外部环境引起的债务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行业保护主义引发的债务风险。 2、不正当竞争行为严重。 (二)企业自身管理不善引发的债务风险: 1、订立合同时的失过。 2、履行合同中的欠缺。 3、请求权行使的懈怠。 一、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特征 1、客观性。这几种风险客观地存在于民营银行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导致风险的本质因素是不确定性,由于银行从事的金融业务具有跨期性和交互性,不确定性不能根除,因此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是不以民营银行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 2、交叉引致性。民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相互之间存在引致作用,即某种风险会引发另一种风险。这是由于这些风险都是由不确定性因素引起的,而同一种不确定性因素可以引发多种风险。因此,一旦某种不确定性因素发生,多种风险将交叉引致。 3、扩散性。现代银行业务不是某家银行独立完成的,一笔业务涉及多家银行。一旦一家民营银行出现风险,会扩散到其他相关的民营银行。 4、隐秘性。由于中小企业的成长过程需要一段时间,民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业务往往也是跨时期的,这使得在短时间内不确定性所导致的后果难以立刻得到反映,从而使风险具有隐秘性。 5、加速性。风险的加速性是交叉引致性的一个必然结果,由于各类风险之间相互引致,各类风险带来的损失也不断叠加,从而导致这些风险的危害程度加速上升。 6、一定程度的可控性。虽然风险客观存在,但并非不能控制。民营银行中小企业融资风险的可控性特征是民营银行开展风险防范的一个重要理论基础,如果中小企业融资风险是不可控的,那么风险防范也是无意义的。民营银行通过预测引发风险的不确定性因素,并制定相关的防范对策,如完善制度建设、充实资本金、提高人员素质等,可以一定程度上控制风险引发损失的概率和损失的规模,从而控制风险。 二、选择恰当的方式实现债权 实现债权通常有以下方式: 1、债务人现金履约; 2、债务人实物履约; 3、债权人转让债权; 4、债权人的互易债权; 5、出资不实追究股东的出资责任; 6、申请债务人破产; 7、追缴被抽逃的资产; 8、代债务人行使到期债权; 9、行使撤销权。 上述方法一步一步深入,难度也在不断加大,债务人恶意规避债务行为往往隐藏得较深,只有在认真清算时才能明确地呈现出来。私法实行自治,这是客观要求。司法机关没有过多的精力干预,工商部门的形式上的监管对债务人的消灭没有实质的效果。 债务人作为一个独立的主体独立经营,作为平等主体的债权人不可能渗入得很深,很多的企业破产或是解散没有真正的经过清算,债务人自生自灭,甚至突然蒸发,受到损害的只能是债权人。因此在对方还有能力偿还时采取必要的手段尽可能简化程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有法律,当事人之间也有协约,但当事人总还是有行业风险,也有合作伙伴有意无意转移的风险。公司作为市场主体在做好清欠处理,同时建立好企业自己的信用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构成一个体系,对合作伙伴静态的考察、动态的跟踪,通过信用管理制度建立比较以前的屏障,商帐催讨作为交易后的关卡,最大限度规避企业的风险。 三、隐名出资有什么法律风险 隐名出资的风险有: 1、存在股东身份不被认可的风险。由于实际出资人的姓名并不记载于工商登记资料上,那么在法律上实际出资人的股东地位是不被认可的; 股东的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一系列的权利都需要由代持股人行使,必然导致风险的存在。 2、在经营中,代持股人可能会恶意损害实际股东的利益。比如,滥用经营管理权、表决权、分红权、增资优先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权利,显名股东拒不转交投资收益给实际出资人造成的财产损失。 3、代持股人可能由于自身原因导致诉讼而被法院冻结保全或者执行名下的代持股权。 当代持股人出现其他不能偿还的债务时,法院和其他有权机关也可以依法查封上述股权,并将代持股权用于偿还代持股人的债务。实际出资人如果未能及时阻止,只有依据代持股协议向代持股人主张赔偿责任。 4、代持股人意外死亡引发继承或离婚纠纷时。名下的股权作为财产有可能涉及继承或离婚分割的法律纠纷。实际出资人不得不卷入相关纠纷案件中,才能维护自己的财产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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