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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离婚诉讼中涉外部分的管辖原则
释义
    针对涉外离婚案件,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负责审理。但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负责审理涉外离婚案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规定,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涉外离婚案件由哪个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涉外离婚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因为中级人民法院是处理涉外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单位,具有较高的审判水平和管辖权。此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因此,涉外离婚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
    结语
    涉外离婚案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但若被告住所地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若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可以向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三条
    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四条
    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者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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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23:5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