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债务混同,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 法律规定,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混同发生的主要原因如下: 一、概括承受。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 主要有: (1)企业合并,合并前的两个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2)债权人继承债务人,比如父亲向儿子借钱后死亡,儿子继承父亲的债权和债务。 (3)债务人继承债权人,比如儿子向父亲借钱后,父亲死亡,儿子继承了父亲的财产。 (4)第三人继承债权人和债务人,比如儿子甲向父亲乙借钱后,因意外事件二人同时死亡,由甲的儿子丙继承他们二人的财产。 二、特定承受。 特定承受主要包括: (1)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比如债权人甲与债务人乙签订合同后,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乙。 (2)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比如甲乙二人签订合同后,债务人乙的债务转移给债权人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六条,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债权债务终止,但是损害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