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小规模纳税人 自行开具 增值税专用发票 范围有住宿业,鉴证咨询业,建筑业,工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行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自愿使用 增值税发票 管理系统自行开具。 法律客观: 《 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 增值税税率 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 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