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根据规定拐卖男人犯罪吗? |
释义 | 一、根据规定拐卖男人犯罪吗? 1、拐卖男人不构成犯罪。 拐卖人口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妇女和儿童,目前并没有规定成年男性。法律没有规定的罪名,不能认定为是犯罪。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拐卖成年男性过程中,侮辱、猥亵、强奸成年男性的,应当根据具体情节,认定行为人构成诈骗罪,非法拘禁罪、猥亵罪等罪名。 2、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侵犯妇女、儿童人身自由与身体安全的犯罪。 所以,如果行为得到了妇女的具体承诺,就阻却构成要件符合性,不应以犯罪论处。拐卖儿童的,即使征得儿童同意,也成立拐卖儿童罪。 3、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以拐卖儿童罪论处。 (1)明知他人系拐卖妇女、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或者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对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论处;一个行为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从一重罪处罚。多名家庭成员或者亲友共同参与出卖亲生子女,或者“买人为妻”、“买人为子”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一般应当在综合考察犯意提起、各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作用等情节的基础上,依法追究其中罪责较重者的刑事责任。对于其他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必要时可以由公安机关予以行政处罚。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立案标准是怎样的?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应当立案处理。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2、以介绍婚姻为名,与被介绍妇女串通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的,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 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是什么? 拐卖妇女、儿童罪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区别包括犯罪目的不同、客观方面不同等。 1、犯罪目的不同 拐卖妇女、儿童罪主要是以出卖为目的,其在于通过将妇女、儿童作为商品的买卖获取差额、赚取利润;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犯罪目的是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 2、客观方面不同 (1)拐卖妇女、儿童罪包括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和中转这六种行为;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仅有收买这一种行为。“拐卖”与“收买”在实际生活中还是比较好区分的,主要从二者最本质的特征出发,即鉴别二者之犯罪目的的不同。 (2)虽然在拐卖妇女、儿童的活动中,也存在着收买这一行为,但是此收买非彼收买,拐卖行为中的收买行为其最终目的是为了出卖,通过出卖受害人已获得利润,收买行为仅仅是其中的一个环节、一个步骤。而在收买拐卖妇女、儿童的过程中,该收买行为的终极目的并非是为了出卖,其往往是通过收买行为而与被收买者建立婚姻关系或者其他稳定的家庭关系。所有的犯罪目的必然会通过具体的犯罪行为表现出来,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可以明确地依据犯罪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来推敲其犯罪意图,结合具体情形,考虑相关因素,进而判处正确的刑罚。 任何人都不得因为想要牟利,或是是想要报复他人,就实施拐卖妇女、儿童的行为,否则有可能会被认定为犯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等的罪名。拐卖成年男子不会构成犯罪,如果对拐卖男人犯罪吗还存在其他相关的疑问,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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