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在认缴制下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 |
释义 |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并在破产清算时加速缴纳出资。股东若未履行出资义务,需向已出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在知晓或应知情况下,应支持公司要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及连带责任。受让人承担责任后可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除非另有约定。律师解答了股东未出资的法律责任问题。 法律分析 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股东应承担的责任如下: 1.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加速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为您讲解股东的投资款未到帐如何处理:股东未如实对公司履行出资责任的,股东要如实履行出资责任,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以上就是律师对您的问题做出的解答。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对于认缴制下注册资金不到位的情况,股东应承担以下法律责任:一是在公司债务无法清偿的情况下,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二是在公司破产清算时,未缴纳的出资将加速到期,管理人可要求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对于股东的投资款未到账的处理,股东应如实履行出资责任,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上是律师对该问题的解答。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九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条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十二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一百九十九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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