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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粮食收购备案制度 -法律知识
释义
    法律分析:
    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活动开始前或收购活动开始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备案;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于变更发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部门备案相关信息变更情况;备案后3年未开展粮食收购活动的,应当重新备案。
    法律依据: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第四条 国家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粮食收购资格审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粮食收购资格的审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实施粮食收购资格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七条 审核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办公场所公示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的法律依据、具体条件、所需的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流程、审核期限等信息,提供有关申请材料的填写示范文本。审核机关不得要求申请者提供与收购资格审核无关的材料,对申请者提供的涉及商业秘密的材料,审核机关应当依法保密。申请者对审核机关公示的有关信息和示范文本有疑义的,审核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说明、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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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0 6:1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