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部关于电子物证取证规则? |
释义 | 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应当清晰反映电子数据的内容,并在相关笔录中注明采取打印、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的原因,电子数据的存储位置、原始存储介质特征和所在位置等情况,由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无法签名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由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保证在不解除封存状态的情况下,无法使用或者启动被封存的原始存储介质,必要时,具备数据信息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和硬盘、存储卡等内部存储介质可以分别封存。封存前后应当拍摄被封存原始存储介质的照片。 封存手机等具有无线通信功能的原始存储介质,应当采取信号屏蔽、信号阻断或者切断电源等措施。原始存储介质不便封存的。 提取计算机内存数据、网络传输数据等不是存储在存储介质上的电子数据。 案件情况紧急,不立即提取电子数据可能会造成电子数据灭失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关闭电子设备会导致重要信息系统停止服务的。需要通过现场提取电子数据排查可疑存储介质的。正在运行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者应用程序关闭后,没有密码无法提取的。 电子数据取证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2、电子数据检查和侦查实验; 3、电子数据检验与鉴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电子数据取证规则》 第六条 收集、提取电子数据,应当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必要时,可以指派或者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收集、提取电子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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