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父母双方协商决定未婚生子的户口和姓名问题。非婚生子女可随母亲向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1. 父母双方可以协商确定未婚生子的户口和姓名等问题,不需要提出要求。 2. 非婚生子女原则上可随母亲向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辖区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需提供孩子的《出生医学证明》、以及孩子父母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等材料。《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五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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