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律规定的细节和解释 |
释义 |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及认定界限。引诱他人吸毒指以金钱、物质或含毒品物品勾引他人吸食,或以鼓动、教唆等方法使他人吸毒。欺骗他人吸毒是暗地里掺入毒品使他人染上毒瘾。与一般教唆犯罪不同,引诱他人吸毒侵犯社会治安和他人健康,是独立罪名。对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应根据故意和过失来判断,可以构成多个罪名。量刑应基于实际违法后果,区分教唆行为。 法律分析 一、引诱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引诱他人吸毒罪立案标准是: (1)引诱他人吸毒。这里的引诱,是指以金钱、物质或者含有毒品的物品让他人吸食,或者以向他人进行鼓动等方法,勾引、诱使、拉拢本无吸毒意愿的人吸毒。 (2)教唆他人吸毒。这里的教唆,是指以宣扬吸毒后的体验、示范吸毒方法和劝说、授意、怂恿等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产生吸毒的意图并进而吸毒。 (3)欺骗他人吸毒。这里的欺骗,是指暗地里在药品中掺入毒品供他人吸食,使他人不知不觉地染上毒瘾。 二、本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质区别: 1、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害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体健康。而后者侵犯的客体,则取决于所教唆犯罪的客体,如教唆杀人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个独立罪名,吸毒行为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为,法律上规定为独立犯罪。而后者则不是独立罪名,对于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来确定罪名,教唆犯属于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 实践中此类案件较多,对此定性认识不一,我们认为,如果具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故意,那么就是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为仅是杀人和伤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伤残的,能够查明没有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的心理,而对死亡和重伤仅有过失的,应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的数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对于犯罪嫌疑人存在引诱他人吸毒的行为,显然是构成了上述违法的情况,对于相关事项的处理,应当严格基于实际造成的违法事实后果来进行量刑,特别还需要区分与其它的教唆行为的认定界限,具体情况由法院进行处理。 结语 引诱他人吸毒罪的立案标准包括引诱、教唆和欺骗他人吸毒。与一般教唆犯罪不同,该罪侵犯了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他人身体健康,被视为独立罪名。对于致人重伤、死亡的处理,应根据故意和过失的区别,选择适用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重伤罪和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中的重罪进行量刑。对于涉及引诱他人吸毒的犯罪嫌疑人,需要根据实际违法事实后果进行严格量刑,并与其他教唆行为进行区分,具体处理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一条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帮助吸毒人员戒除毒瘾,教育和挽救吸毒人员。 吸毒成瘾人员应当进行戒毒治疗。 吸毒成瘾的认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四章 戒毒措施 第三十九条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吸毒成瘾的,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吸毒成瘾的,可以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 对依照前款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吸毒成瘾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社区戒毒,由负责社区戒毒工作的城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加强帮助、教育和监督,督促落实社区戒毒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国家鼓励开展禁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的缉毒技术、装备和戒毒方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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