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 |
释义 | 行政合同司法审查的法律依据:行政合同基于行政法律关系而产生,无论是合同的内容,还是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具有行政行为的色彩。法院对行政合同案件的审理,从实体上应首先适用行政法律规范,包括各种行政基本法律和单行的法律、法规,甚至可以参照规章,如原国家土地管理局于1995年7月颁布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确定办法》。 一、行政行为有哪些种类 行政行为的具体种类有: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如马*容诉彭水县国土局不颁发建房许可证一案。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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