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未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的审判监督程序 |
释义 | 为加强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督促人民法院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破产申请依法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了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不依法裁定是否受理破产申请的审判监督程序。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破产申请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对于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申请人可依据《企业破产法》第12条的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以充分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消极对待当事人的破产申请,在接收破产申请后对申请根本不予审查,或者审查后既不及时作出受理裁定,亦不作出不予受理裁定,甚至根本不接收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使得《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申请人对于不予受理裁定的上诉权形同虚设,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有关权利。因此,为加强对法院不依法裁定时的监督,《破产法司法解释(一)》特别规定,在人民法院未接收申请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未向申请人出具收到申请及所附证据的书面凭证,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这三种情形下,申请人可直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责令下级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及时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级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下级人民法院仍不作出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径行作出裁定;上一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可同时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件。 一、破产申请不予受理怎么办 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如果认为破产申请不符合破产受理的法定条件,但可以补救的,应当给申请人补救的机会,不能补救的,应当裁定驳回申请。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注意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1、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但可以补救的破产申请,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补救。例如,人民院经审查认为破产申请需要更正、补充材料的,可以责令申请人限期更正、补充;申请人按期更正、补充后,人民法院再根据对实质要件审查的结果依法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未按期更正、补充的,视为撤回申请。 2、对不具备形式要件,且不可补救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当劝告申请人撤回破产申请并应告知申请人正确的处理方法,例如:管辖不符时,应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如果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 3、对于不具备实质要件的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应劝告当事人撤回申请,并告知申请人正的处理方法,例如,按普通程序起诉或者申请、申请执行等;申请人不愿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裁定驳回其破产申请。如果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发现有不符合法律规的受理条件和情形的,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人民法院在受理的破产申请后,发现债务人巨额财产下落不明且不能合理解释财产去向的,也应当裁定驳回破产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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