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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况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释义
    第五节 审判监督程序
    第九十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第九十二条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书内容违法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九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之一,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本法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一、刑事抗诉的条件是什么?
    刑事抗诉包括两种形式:
    1、第二审程序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时,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2、审判监督程序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确有错误时,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
    第二审程序抗诉的条件是:
    1、第一审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
    2、确有抗诉的必要性。
    对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有抗诉必要,依法提出抗诉:
    1、人民法院采信自行收集的证据,未经庭审证即作为裁判的根据,导致裁判错误的。
    2、人民法院不采纳公诉人庭前收集并经庭审质证的有效证据,仅因被告人翻供而判决无罪或改变事实认定,造成错误裁判的。
    3、人民法院审判活动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影响公正裁判的。
    4、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虽然未致畸轻畸重,但社会影响恶劣的。
    5、因重要事实、法定情节认定错误而导致错误裁判,或者因判决、裁定认定犯罪性质错误,可能对司法实践产生不良效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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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33: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