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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海警一般分配到哪里
释义
    海警转业包分配的,海警学校毕业后出来是有分配,因为是有军籍的。会分配到中国各个海警部队去的;而且从这里出来的以后进公务员也很容易。
    海警是指海上的警察,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警部队的简称,原隶属于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海警部队,是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下辖的总队,对外称为中国海警局,统一履行海上维权执法职责。 海警部队主要负责海上救助、海上治安管理和海洋维权执法,由现役军人和非现役人员组成,现役军人编制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
    延伸:海事局(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机构组成
    办公室
    组织协调局机关日常事务,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信访、保密和机关行政事务的管理工作。
    政策法规处
    组织拟订海事政策和综合性海事法规,承办海事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组织拟订船舶和海上设施法定检验技术规范、规则;管理全国海事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海事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组织实施执法监督和检查;归口管理海事法规的解释工作。
    通航管理处
    管理通航秩序和通航环境;组织实施水上巡查执法和交通管制,维护水上交通秩序;负责航道(路)、禁航区、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和管理工作;负责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含使用岸线)碍航性审核和监督检查;负责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的管理工作;负责航行警(通)告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报告制管理工作。
    船舶监督处
    负责船舶登记和适航管理;管理船舶安全检查工作并负责亚太地区港口国监督合作事务;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承办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负责船舶进出港(境)有关手续的管理工作;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工作;办理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危管防污处
    负责防治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管管理工作;负责集装箱安全运输监管和危险品集装箱查验管理工作;负责水上加油站、加气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船舶溢油(化学品)污染应急体系建设工作;参与船舶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承担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委员会秘书处的相关工作。
    船舶检验管理处
    管理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船用产品等的检验及其技术监督工作;监督管理中国籍船舶、海上设施及在我国沿海作业的外国籍海上设施的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检机构及验船师资质并实施监督管理;承办法定检验授权事宜;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我国设立代表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船舶技术规范处
    组织制定修订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在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上使用的重要材料及产品等方面的技术法规;负责组织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在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上使用的重要材料及产品等方面的技术法规的解释、宣贯及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及其在船舶、水上设施、船运货物集装箱上使用的重要材料及产品法定检验中涉及的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负责组织船舶技术法规条款的等效、免除工作。
    船员管理处
    负责船员管理工作。组织制定船员、引航员和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标准;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考试、发证工作;审定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并管理其质量体系审核工作;负责海员证件管理工作;负责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管理工作;负责船员发展和海员职业保障、船员劳务市场等管理工作;负责船员服务机构和海员外派机构资质审批及监督管理。
    安全管理处
    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综合管理工作;综合协调和指导水运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监督管理工作;负责航运公司、船舶安全管理体系审核的管理工作;管理和指导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分析和结案工作;具体组织或参与重大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及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结案工作;负责涉外海上事故或事件的报告和安全调查工作;牵头开展全国水上交通安全形势分析评估工作。
    航海保障管理处
    管理沿海航标和无线电导航工作;负责海区港口航道测绘管理工作;管理水上安全通信工作;归口管理交通系统测绘工作;组织中国海区有关民用航海图书资料的编印、发布和改正工作;组织实施航标、水上安全通信等航海保障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国际搜救卫星组织有关事务工作;指导各航海保障中心相关业务工作。
    规费征稽处
    负责船舶港务费、港口建设费、船舶检验费及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非税收入的日常征收管理工作;起草海事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办法,并负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承办落实车船使用税等委托代征事项的征收管理工作;承办海事系统规费征收票据日常管理和统计分析工作。
    法律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第三十九条 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出现役后,报考国家公务员、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残疾军人、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在录取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优待;接受学历教育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各项助学政策。现役军人子女的入学、入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接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会同国务院教育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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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9:55: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