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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司法鉴定意见撤销
释义
    司法鉴定意见一经作出无法撤销,只能通过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来处理。根据相关规定,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撤销申请,但对已作出的意见无撤销权。司法鉴定机构也无定撤销权。若对鉴定意见有异议,可符合条件时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其他鉴定机构,都不能随意撤销司法鉴定意见。
    法律分析
    一、不能撤销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在司法活动的诸多解释和规定可以得出
    1、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司法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鉴定机构可以撤销,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申请撤销权,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
    2、司法鉴定所依法可以拒绝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的鉴定请求,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
    3、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认为鉴定意见存在瑕疵,依法有权申请补充或者重新鉴定,但无法定撤销权。
    因此,司法鉴定所撤销其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没有法律依据,撤销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对其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依法没有撤销权,依法不能撤销,只能作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二、重新鉴定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送上文我们可以了解到,无论是司法行政机关还是其他相关的鉴定机构,都是不能随意进行司法鉴定意见撤销的。如果对司法鉴定意见不认同,在符合重新认定或者补充鉴定的条件是行,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者补充鉴定。
    结语
    综上所述,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对于已经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无法随意撤销。申请人或委托鉴定人在鉴定意见作出前可以申请撤销鉴定申请,但对已经作出的鉴定意见无法定撤销权。司法鉴定机构也无法定撤销权。然而,如果对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申请人、委托鉴定人、利害关系人以及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依法申请补充或重新鉴定。因此,重新鉴定的条件在于证明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资格、鉴定程序严重违法、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或存在其他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情形。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申请重新鉴定或补充鉴定。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二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鉴定材料管理制度,严格监控鉴定材料的接收、保管、使用和退还。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鉴定过程中应当严格依照技术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因严重不负责任造成鉴定材料损毁、遗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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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1 8:2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