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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网络追逃案件中异地羁押期限计算方法
释义
    网上追逃异地羁押的期限计算应包括刑事拘留期限,异地羁押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刑事拘留的一种执行手段,必须建立在拘留的基础上,以保障人权。羁押期限会根据特殊情况重新计算,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身份不明等。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后重新计算期限,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最多不能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完毕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法律分析
    一、网上追逃异地羁押的期限如何计算?
    异地羁押期限应计入刑事拘留期限。关于羁押期限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异地羁押”并不是法定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
    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和逮捕,“异地羁押”从来就不是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定依据,也不是独立的强制措施,只是执行刑事拘留的一种手段。因此,异地羁押必须建立在拘留的基础上,才能更充分地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刑事司法原则。
    二、羁押期限如何重新计算?
    对于羁押期限起算的时间,有三种特殊情况: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
    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清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计算期限;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不能超过二次。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结语
    异地羁押并非法定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是执行刑事拘留的手段,必须建立在拘留的基础上,以充分体现刑事司法原则中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在计算羁押期限时,应将其纳入刑事拘留期限内,并遵循相关规定。对于羁押期限的重新计算,存在特殊情况,如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身份不明等,需要根据具体情况重新计算期限。审查起诉阶段的羁押期限为一个月,重大复杂案件可适度延长。补充侦查应在一个月内完成,不得超过二次。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是对异地羁押期限计算和重新计算的相关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四条 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十日以内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行刑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对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执行机关应当将罪犯及时收押,并且通知罪犯家属。
    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发给释放证明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2012修正):第四章 狱政管理 第七节 对罪犯服刑期间犯罪的处理 第五十九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四节 拘 留 第一百二十九条 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本条规定的“流窜作案”,是指跨市、县管辖范围连续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后逃跑到外市、县继续作案;“多次作案”,是指三次以上作案;“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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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2:3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