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转委托的条件有哪些 |
释义 | 转委托要合法,原则上只要事先通过口头、书面等形式征得委托人同意就可以了,一旦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后,委托人就需要对接受转委托的人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在征得委托人同意时最好使用书面形式,方便保留证明,当有需要的时候,能作为证明材料。在司法实践中,转委托一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转委托的目的必须是为了委托人的利益需要。 (二)转委托原则上应当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授权或事后追认)。受托人转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委托人,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三)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而转委托的,不论委托人是否同意,均依法产生转委托的法律效力。 (四)受托人只能在其享有的代理权限范围内,向他人转委托其代理权的全部或者部分,但不得超过其代理权限。 (五)接受转委托的人实质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不是受托人的代理人,故接受转委托的人实施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受。 一、转委托的规定 (一)委托人同意。在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物转托给第三人。转委托经委托人同意的,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转委托关系,但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合同仍然有效。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物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二)情况紧急。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因紧急情况而来不急通知委托人时,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物转委托给第三人 二、民法典转委托需要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吗 《民法典》对委托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五条委托代理授权采用书面形式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被代理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一百六十六条数人为同一代理事项的代理人的,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七条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百六十八条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第一百六十九条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