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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潼南征地补偿办法包括哪些?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渝府发〔2013〕58号文件有关规定,报经市国土房管局审查,市政府备案批准,结合我县实际,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决定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土地补偿费,按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计算,一类地区(梓潼街道办、桂林街道办),标准为每亩17000元;二类地区(古溪镇、玉溪镇、上和镇、塘坝镇、双江镇、柏梓镇、小渡镇、卧佛镇、太安镇、田家镇、崇龛镇),标准为每亩16500元;三类地区(米心镇、宝龙镇、群力镇、龙形镇、花岩镇、新胜镇、别口镇、寿桥镇、五桂镇),标准为每亩16000元。
    2、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36000元。
    (二)农村房屋、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补偿
    1、农村房屋补偿按附件1所列标准执行。
    2、青苗和地上构(附)着物(坟墓除外)实行综合定额补偿,以批准征收土地总面积扣除农村宅基地的面积为准,标准为每亩18000元。
    3、坟墓补偿标准按附件2所列标准执行。
    一、自留山征收补偿标准
    自留山每亩补偿应该是多少?有些县市对农户经营的自留山、责任山补偿标准为每亩19.5元。但是广州在2016年自留山的每亩按26元补偿。自留山、责任山的补偿金补偿给农户:集体山的损失补偿金要求把70%以上的部份按股份均分到户。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
    (2)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
    (3)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
    (4)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
    (5)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二)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
    (1)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
    (2)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
    (3)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三)安置补助费
    (1)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
    (2)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
    (3)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4)按照本条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最高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二十倍。
    (5)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支付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应当属于个人的附属物和青苗补偿费付给本人外,其他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与有关乡(镇)村商定处理,用于组织被征地单位发展生产、安排多余劳动力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或占用。
    (6)大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标准和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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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3 4:32: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