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情况下买受人应当承担标的物毁损风险 |
释义 | 1、标的物交付之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5、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铁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6、出卖人按照约定或法律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铁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一、买卖合同一般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六条规定,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根据2021年《民法典》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二、买卖合同交付前货物损坏什么人担责 分情况,如果不需要运输,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如果需要运输的货物,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买受人承担,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六百零五条,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未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时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民法典》第六百零六条,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七条,出卖人按照约定将标的物运送至买受人指定地点并交付给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 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民法典》第六百零八条,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据本法第六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时起由买受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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