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给付义务与从给付义务的区别 |
释义 |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从给付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从给付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主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从给付,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失。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系究竟属于主给付义务还是从给付,尚有争论。 主给付义务含义:指合同关系中所固有、必备的、自始确定的,并能够决定合同类型的基本义务,如买卖合同中卖方的交付标的物、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主给付义务会直接影响合同当事人的订立合同的目的的义务,这一点集中体现在合同之债中,各种合同的主要区别内在于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上,例如,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出卖人移转标的物所有权;买受人支付价金。互易合同当事人的主给付义务为:双方当事人均向对方移转不同种类的标的物之所有权。 从给付义务含义 所谓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指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具有补助主给付义务的功能的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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