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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公积金补缴需要带什么材料
释义
    上海公积金补缴所需材料包括多个文件和证明,包括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等。不同时间段补缴所需材料有所不同。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2016年2月18日,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发布通知,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
    法律分析
    一、上海公积金补缴所需的材料包括:《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说明》、转账支票、个人身份证、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及《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
    超过12个月补缴所需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劳动合同/劳动手册/经劳动主管部门和法院确认劳动关系证明及《上海市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核定表》等工资基数证明。
    12个月内补缴所需材料:《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汇缴书》、《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补缴清册》、转账支票。
    二、公积金是什么
    公积金,通常是指住房公积金,有时也指公司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逐步实现实现“账随人走、钱随账走”。
    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拓展延伸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 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2. 转入方和转入方的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转入证明;
    3. 转入方和转入方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资金调动证明;
    4. 转入方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证明;
    5. 转入方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
    6. 转入方住房公积金机构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住房公积金个人结算账户证明。
    此外,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实行“查清资金、封存账户、异地转移”的操作流程。因此,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时,还需提供资金转移方出具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资金转移证明。
    结语
    住房公积金是一种由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自2017年7月1日起,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业务已全部可以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同时,大力推进异地贷款服务,满足缴存职工跨地区购买住房的资金使用需求。2016年2月18日,根据央行、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完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形成机制的通知》,2月21日起,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存款利率由现行按照归集时间执行活期和三个月存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统一按一年期定期存款基准利率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五章 监 督 第三十一条 地方有关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向本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通报。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编制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时,应当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时,必须有财政部门参加。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二章 机构及其职责 第八条 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其他设区的市(地、州、盟),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的成员中,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建设、财政、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占1/3,工会代表和职工代表占1/3,单位代表占1/3。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主任应当由具有社会公信力的人士担任。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第三章 缴 存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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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12:2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