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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有什么区别
释义
    本文探讨了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差别以及交付的不同方式。现实交付是指物品的实际转移,而指示交付则是指物品所有权的转移。指示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交付的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占
    法律分析
    一、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的差别在于:
    (1)现实交付以实际占有的转移为前提条件,而指示交付则需要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例如物权证券、返还原物请求权或间接占有。这意味着,在现实交付中,物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在指示交付中,物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原所有者掌握。
    (2)现实交付是指物品的实际转移,而指示交付则是指物品所有权的转移。因此,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在物品所有权变动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指示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
    (二)由于指示交付建立在替代直接占有转移的基础上,所以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现实交付下发生占有的现实转移,受让人取得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标的物经过现实交付从让与人的直接支配范围转移到受让人直接管领。而在虚拟交付中,并没有占有的现实转移,实际上,受让人与让与人之间有关物权变动的合意决定了物权变动,受让人取得物权并不需要对标的物的现实占有。所以,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二、交付的方式有哪些
    民法理论将交付区分为现实交付和观念交付。所谓现实交付又称直接交付,仅指一方将物的占有移转给另一方的事实。这是通常意义的交付。需要注意的是,现实交付也可借手他人实现。如甲委托乙将书交给丙,同样是现实交付。
    观念交付,这是法律为交易便捷而规定的一些变通方式,是指在特殊情况下,法律允许当事人通过特别的约定采用变通的或观念上的方法转移标的物权利的交付方式,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等。观念交付是替代现实交付的,也称替代交付。即不是在现实中移转物的占有,只是在观念中完成交付过程,以求迅捷。观念交付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简易交付:是指动产早就为受让人占有,出让人与受让人确认动产已交付。例如:甲先借用了乙的手机,而后甲和乙同意变借为买。若必须现实交付,得先由甲将手机返还给乙,再由乙交付于甲,未免繁琐。现在只需要甲和乙确认交付,不必将手机拿来拿去。简易交付可以简化程序,减少交易费用和风险。
    (二)指示交付,是指在动产被第三人合法占有的条件下,出让人与买受人约定,由第三人直接将动产交给买受人。例如:甲将手机出借给丙,而后又将手机卖给乙,甲可指示丙把手机交给乙,乙也有权要求丙交来手机,以代替现实交付。这同样是为了便捷交易、减少风险和费用。
    (三)占有改定,是指动产交易中双方约定,该动产所有权移转给受让人,但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例如:甲出售手机给乙,但仍需使用,故与乙订立借用契约,约定由甲继续使用手机。占有改定实际上是混合性交易的结果:当出让人出卖动产给买受人,而买受人又同时将该动产出租、出借给出让人时,占有改定可以满足买受人和出让人的各自需要。
    三、拟制交付是指示交付吗
    拟制交付并不是指示支付,拟制交付与指示交付的区别主要是交付的方式不同,让与人的动产由第三人占有,让与人可以将其享有的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给受让人,以代替现实交付留会发生指示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它规定了我国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交付。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又在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三种变通交付手段。因此,对于动产物权交付的逻辑划分在理论界出现了不同的观点。特别是对拟制交付与观念交付的概念产生了混淆。
    结语
    现实交付和指示交付在物品所有权变动方面存在明显的差异。现实交付以实际占有的转移为前提条件,而指示交付则需要依赖替代直接占有的方式。现实交付中,物品的所有权已经转移,而在指示交付中,物品的所有权并未转移,仍由原所有者掌握。指示交付建立在间接占有的基础上,导致虚拟交付在物权变动的公示性上具有减弱的特征,容易导致物权的真实权属状态与非真实权属状态发生冲突。因此,在现实交付中,动产物权变动的合意与作为事实行为的交付合而为一,物权的权属状态与占有公示手段取得统一。
    法律依据
    民法典\t第二百九十六条\t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民法典\t第五百九十九条\t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民法典\t第五百九十八条\t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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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5:0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