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一、合同订立和成立的区别 1、合同订立指当事人为了合同的成立而进行的接触、洽商直至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行为过程。 2、合同订立是合同成立的前提,而合同成立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 3、合同的主体、标的、内容这些要素,是构成合同关系的基本成份,但在现实经济活动中,这些要素不是自发结合的,必须有一个过程,这就是要签订合同。 4、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5、当事人不能亲自签订合同时,可依法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但应有书面授权委托书。 6、委托书中应明确写上授权的范围或权限、期限等。 二、合同的订立应遵循下列原则 1、书面合同原则 不动产转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涉外合同,除即时清结的以外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应依照规定。 除以上法律规定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外,当事人可采用口头或者其他形式订立。 书面形式主要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2、标准文本原则 所有合同都应当根据公司统一制订的标准合同文本进行编制,尚未制订标准文本的,参照已经制订的最相类似的合同标准文本。 3、事前签订原则 对应该签订书面合同并有款项收付内容的业务须事先签订合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