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根据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文件精神规定:“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根据此项规定,民政局对于证明贫困的学生不再进行盖章,只对于享受低保的人员给予出据低保户证明。贫困户证明由扶贫部门进行确认盖章。 法律依据: 《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 (一)取消《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以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号)规定的,高校学生申请资助时需由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为申请人书面承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