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个人借条需要见证人吗 |
释义 | 借条没注明见证人,见证人依然需要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责任。见证人不等同于保证人,见证人不需要承担保证责任,只需要承担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民间借贷见证人的作用 民间借贷中的见证人,仅是在场看见的证人,起着证明借贷关系发生于存在的作用,与“在场人”意思近似等同。见证人主要要与“保证人”相区别,保证人就是担保人,指在保证法律关系中,提供担保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债务提供担保,与债权人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承担法律责任。所以要厘清见证人与担保人的不同,对身份进行明确的标注。在实践上,自然人以见证人身份在借条上签字,不承担担保责任,但是要以第三人或者证人的身份出庭,以便法庭查清案件事实。综上,对于既无借款意思、共同还款意思,又无担保意思,仅在借条合同或者借条上签字,只能作为证明借款事实的证人,而不能将其认定为民间借贷担保纠纷的当事人。 二、原告有证据证明网贷提供担保,可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吗 可以,通过网络借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的,原告有证据证明担保人提供了担保,向法院主张保证人承担债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名或者盖章,但是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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