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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恋爱关系中赠与不偿还的法律依据
释义
    恋爱赠与不还的依据及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权归属的概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在恋爱期间,一般情况下,普通衣物、日常生活用品等不需要返还;节日礼品、宴席等也可不予返还。然而,对于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基于恋爱或婚约关系而赠与的,若关系不存在,则应返还或折价补偿。而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的行为,道德上可选择返还。
    法律分析
    一、恋爱赠与不还的依据
    1、恋爱赠与不还的依据: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法律规定,赠与物一旦交付给被赠与人的,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恋爱期间赠与财物产一般情况下大致可以分为那几种
    1、对于男女双方在恋爱或婚约期间互送的围巾、手帕、普通的衣物及日常生活用品,不返还不足以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不予返还;
    2、对于此期间送往的节日礼品或订婚、男女来往的宴席,可不予返还;
    3、对于男女双方互赠的照片,一方坚持要求退还的,应当说服对方,尽量返还;
    4、对于恋爱或订婚一方送与另一方的大宗财物(手表、电视机、摩托车、金项链以及高级贵重衣物等)和一定数额的金钱(见面礼、叩头礼等),一般应予返还。因为大宗物或金钱基于恋爱关系或婚约关系而存在,以与之结婚为前提,一旦这个关系不存在,丧失前提,另一方取得财物就失去基础,再占有此项财物则属于不当得利,应当返还。如果原物不在,或收取方无力返还,应折价补偿或不予返还;
    5、对于以财物为诱饵,玩弄异性和他人感情,道德败坏的,即使送与对方较大数额的财物,从道德角度来讲,可以选择返还。
    结语
    恋爱赠与的依据有赠与合同和具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一旦交付给被赠与人,赠与行为不得撤销。对于恋爱期间赠与的财物,一般情况下可以分为几种情况:日常生活用品、节日礼品或宴席一般不返还;照片可以尽量返还;大宗财物和一定数额的金钱应予返还;以财物为诱饵、玩弄感情的可以选择返还。根据具体情况,应综合考虑法律和道德角度,做出合理判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八条 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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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6:1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