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素是什么? |
释义 | 无因管理是指未受委托但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行为,其主观要件是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行为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起算时间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与不当得利制度相比,无因管理解决问题的方式、制度目的和制度意义都有所不同,无因管理旨在鼓励助人为乐,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 法律分析 一、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什么? 无因管理的主观要件是在主观上须管理人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无因管理是指未受他人委托,也无法律上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的事实行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如何确定 无因管理纠纷适用普通时效,为三年,具体起算时效有以下规则: 1.管理人因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给付必要管理费用、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无因管理行为结束并且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本人之日起计算。 2.本人因不当无因管理行为产生的赔偿损失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管理人及损害事实之日起计算。 三、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的区别 1.解决问题不同。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而管理他人事务,便在管理人与本人之间形成一种社会关系。 2.制度目的不同。不当得利制度的目的在于使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因此在受益人为善意时,返还的范围仅仅以“现存利益”为限,如果受益人未获利益或因其善意使所获利益丧失,则不存在返还问题。无因管理中,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很可能支出必要费用,但却未必获得利益。 3.制度意义不同。无因管理是立法鼓励助人为乐、危难相助、见义勇为风尚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相形之下,不当得利制度就不具备同样的目的与功能。 结语 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在没有受他人委托或法律义务的情况下,自愿为他人管理事务或提供服务,以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的行为。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适用普通时效,为三年。无因管理与不当得利有所区别,无因管理是鼓励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产物,其制度意义在于划清侵权行为和互相帮助行为的界限,而不当得利制度则旨在返还不当得利。通过这些制度的运用,可以维护公正和社会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二编分则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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