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广安市最低工资标准2022 |
释义 | 一、广安最低工资标准 调整后全省月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每月2100元(每日97元) 第二档:每月1970元(每日91元) 第三档:每月1870元(每日86元) 调整后全省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 第一档:每小时22元 第二档:每小时21元 第三档:每小时20元 二、月最低工资标准 月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劳动者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不包含支付给劳动者的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含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病假工资规定 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病假在六个月以内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发给病假工资。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物价生活补贴;下同)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2、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病假在六个月以上的,按其连续工龄的长短改发疾病救济费。 其标准为: 1)连续工龄不满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四十;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五十; 2)连续工龄满二十年不满三十年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 3)连续工龄满三十年以上的,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 3、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在病假期间,物价补贴照发,如发生职工的病假工资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百分之八十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4、疾病救济费与物价生活补贴之和低于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的,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基本生活费标准发给。 法律依据 本通知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22年4月1日至本通知施行之日期间的最低工资标准,按照本通知执行。2018年9月13日发布的《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广安府函〔2018〕99号)同时废止。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