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承遗产需要哪些程序 |
释义 | 继承遗产的程序: 1、继承开始后,应当由先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继承人通知其他继承人或遗嘱执行人之后,需要对继承遗产进行相关的认定 3、继承开始后,继承人应当先选定遗产管理人,一般而言如果有遗嘱的,那么遗嘱执行人就是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4、最后是遗产的分割。 遗产继承的方式: 1、遗嘱继承,即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遗嘱,指定继承人继承自己的遗产。 2、遗赠,即被继承人生前订立遗嘱,将遗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3、遗赠扶养协议,即被继承人与扶养人订立协议,由扶养人负担被继承人生养死葬的义务,被继承人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该方式主要出现在老人无人赡养的情况下。 4、法定继承,即在上面三种情况都不存在的情况下,法律根据亲属关系的远近确定的遗产分配顺序。如果同时出现2种以上的继承情况,在这4种继承方式中,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最高,其次是遗嘱继承和遗赠,效力最低的是法定继承。 遗产继承的顺序 1、如果只有法定继承的,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继承,即: (1)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2)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如果就同一遗产发生多类继承方式的,如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法定继承共存于同一遗产,那么首先需要按照遗赠扶养协议的内容继承,其次是遗赠、再次是遗嘱继承最后才是法定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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