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隐名出资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
释义 | 1、隐名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之间存在着委托投资法律关系 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签订的股权代持协议属委托投资合同关系,股权归属关系与委托投资合同关系是两个层面的法律关系,前者因合法的投资行为而形成,后者则因当事人之间的合同行为形成。即享有股东资格的仅是记载于股东名册中的名义股东,而实际投资人并非公司的股东,只能依据合同来处理其与名义股东间的关系。 2、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 当隐名出资人欲将其身份显露于外,要求公司承认其股东身份,直接向公司主张股东权利,并要求对相关的公司文件进行变更的时候,则会在隐名出资人与其他股东及公司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这种关系通常以隐名股东资格确认或者股权归属纠纷的形式表现出来,此时不仅需要考察隐名出资人的实际出资行为,还要考察其他股东对此的态度。 3、隐名出资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由于在公司相关文件中显示于外的股东为名义出资人,当名义出资人以股东名义处分股权的时候,会涉及到该处分行为的效力问题;当出资存在瑕疵的时候,会涉及到债权人能否要求名义股东承担补偿出资的问题。总之,由于隐名出资行为的存在,会出现工商登记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形,而以何者为依据认定股权的归属,进而认定行为的效力或追偿的对象,则关乎公司外第三人的利益保护问题。 公民如果发现自己的权益被侵犯了,但是却不确定具体的侵权人是代持股份的隐名股东还是显名股东,那么在纠纷发生之后如果并不能采取协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就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 一、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吗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义务不是一样的,因为隐名股东他实际上是实际的股东的人员,而且他是实际投资人员,所以必须要相应相关分红权益,但是显名股东就不想有。对于隐名股东是否可以排除对显名股东的强制执行问题,从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的内部代持法律关系的性质、信赖利益保护的角度、债权人和隐名股东的权责和利益分配上衡量、司法政策价值导向上衡量,这四个角度来看实际出资人是不能对抗人民法院对涉案股权强制执行的。 2、“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但不参与任何公司管理。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实质上是借贷契约关系。 3、“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协议,由隐名投资人向公司投资,由“显名投资人”依据“隐名投资人”的指示以自己的名义代行股东权,这种情况下,“隐名投资人”与“显名投资人”之间的协议类式间接代理的法律关系,而“隐名投资人”能否成为隐名股东关键在于公司权力机关——股东会或一定比例的股东们是否明知“隐名投资人”的出资并认可其隐名股东身份。 4、“隐名投资人”虽未被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材料,但却以股东的身份直接参加公司的各项管理决策活动,并且其他股东均无异议。隐名投资人实际履行了股东的全部权利并承担相应后果,此时的“隐名投资人”概念与“隐名股东”是一致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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