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抚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在哪办理 抚州市钟灵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二、抚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条件 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且连续6个月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简称“4050”人员。 2、残疾人。批持有市、区残联核发的《残疾人证》的居民。 3、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批经市、区民政部门确认享受我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4、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一年以上未实现就业的人员。 5、当年度被征地和海域退养的农民渔民,往年被征地和海域退养后未转产转业的农民渔民。 6、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指农村持有计划生育部门颁发的独生子女证或持有计划生育部门出具二女户的男性40周岁以上、女性30周岁以上人员。 7、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三、抚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五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就业援助制度,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2014年、2015年分别修订) 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本规定所称就业援助对象包括就业困难人员和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对象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零就业家庭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家庭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城市居民家庭。对援助对象的认定办法,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就业援助对象范围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