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交通肇事罪中共同犯罪规定 |
释义 | 该条法律规定了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然而,关于共同犯罪人的问题在司法界引起了争议。虽然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但交通肇事罪仍然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不涉及共犯问题。因此,指使逃逸和逃逸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分析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交通肇事事故发生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那么这些人员将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并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解释》中,共犯就是共同犯罪人。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上述人员已与肇事者共同构成了交通肇事罪,是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关于指使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定性问题,在司法界有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有的认为应定包庇罪、有的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解释》的出台,为法官审理此类案件消除了困惑,但理论界的争议却并未停止。笔者认为,上述《解释》开创了共同过失犯罪之先河,超越了法定的法律解释权限,违背了法律的基本精神、基本原则以及基本理论,实属越权解释。交通肇事罪不存在共犯问题,理由如下: 首先,从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由此可见,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也就是说,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对交通肇事罪不具有定罪层面上的意义。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而且承受这种量刑情节的主体只能是交通肇事人,而不能包括其他人。 其次,从交通肇事罪的犯罪构成来看,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共同过失犯罪不是共同犯罪,所以交通肇事罪根本就不存在共犯的问题。虽然指使逃逸和逃逸行为在主观方面属于故意范畴,但指使逃逸和逃逸行为是发生在交通肇事以后,行为人的目的是为了使他人或自己逃避法律追究,所以仅以行为人对逃逸行为存在共同故意,就认为他们是交通肇事共同犯罪的故意是不妥当的。因此,对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拓展延伸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则是指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应对其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而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则是指在交通肇事罪的基础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共同犯罪人应对其共同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在实践中,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往往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多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每个人都有责任;其次,犯罪行为具有共同性,即多人共同实施的交通肇事罪行为具有整体性;最后,犯罪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即多人共同实施的交通肇事罪行为对公共安全和社会造成了严重威胁。 对于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因此,交通肇事罪共同犯罪行为对我国交通安全管理和公共安全具有严重威胁。对于此类犯罪行为,我国刑法采取了高压打击的态度,对犯罪分子处以刑罚,以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交通安全。 结语 根据《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者逃逸,导致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的行为,应被视为交通肇事罪的共犯。然而,《解释》中关于交通肇事罪共犯的认定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应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或包庇罪,有的则认为属于交通肇事罪。但根据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规定和犯罪构成,逃逸行为和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结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情节,而不是交通肇事罪的成立要件。同时,交通肇事罪是一个典型的过失危害公共交通安全罪,不存在共犯问题。因此,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的所有者、承包人或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的行为,不能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〇一条 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章 调 查 第三节 交通肇事逃逸查缉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并组织专门力量办理交通肇事逃逸案件。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启动查缉预案,布置警力堵截,并通过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查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21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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