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农村自建房的强制执行问题 |
释义 | 农村自建房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的可以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居住权保障有期限。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他房屋或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的,均可执行。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被执行人以居住房屋为生活必需提出异议的情况不予支持。执行通知送达后给予三个月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为生活必需品提出异议的情况也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 农村自建房不属于生活必需住房的可以强制执行。法院对于被执行人居住权的保障有期限,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以保障生存权为由逃避债务的,均可执行。农村自建房是否可以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行政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拓展延伸 农村自建房合法性及权益保障问题 农村自建房合法性及权益保障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农村自建房指的是农村居民在自己土地上自行建造的住房。首先,农村自建房的合法性是需要考虑的关键问题。根据法律法规,农村自建房需要符合相关规定,如土地使用权、建设规划等。其次,农村自建房的权益保障是必不可少的。政府应加强监管,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相应的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此外,建立健全的农村自建房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和房屋产权保护,也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综上所述,农村自建房合法性及权益保障问题需要政府、法律机构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以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结语 农村自建房的合法性及权益保障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政府应加强监管,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提供法律援助和纠纷解决机制。建立健全的农村自建房登记制度,加强土地管理和房屋产权保护,是保障农民权益的重要举措。政府、法律机构和社会各界应共同努力,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五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六十七条 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应当将暂予监外执行决定抄送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一个月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决定或者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接到人民检察院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立即对该决定进行重新核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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