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意外伤害的赔偿问题 |
释义 | 当事人受伤后,根据我国法律,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用、误工费用和护理费用。医疗费用根据收据确定,不得擅自就医;误工费用根据医疗证明计算,可按伤残前一天开始计算;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收入和行业标准确定。此外,根据《民法典》规定,还需赔偿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残疾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死亡需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律分析 一般来讲,当当事人受到意外的伤害的时候,根据我国的法律固定,当事人所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大概有以下几种。 (一)医疗费用。关于医疗费用的标准,应该按照相关的缴费收据,来确定赔偿的金额,所以当事人在医院救治期间,要保留好自己的诊断说明以及一些住院费用的收据。这些收据是非常重要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需要知道的一点,在进行治疗的过程当中,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自己另外又去别的医院治疗的情况,这种情况下,医疗费用是不会给赔偿的。还有当事人是不可以为了获取更多的赔偿,采取一些不被认可的手段,比如去购买一些与自己伤病没有关系的药品,或者是故意拖延出院的时间,这种情况也是不能获得赔偿的。关于后续的治疗费用,还是会按照赔偿的范围,对当事人进行赔偿。如果在实际情况当中,因为进入到了诉讼的处理环节,关于当事人的治疗并没有完全治疗结束。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意见上的统一之后,双方进行协商处理,关于后续仍然需要治疗的一些治疗费用,可以进行一次性赔偿,或者是在完全治疗之后,进行支付赔偿。 (二)误工费用。当事人因为受伤,不能正常去上班所产生的误工费用,要根据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来判断,当事人什么时候入院治疗,什么时候开始计算其产生的误工费用,如果因为受伤导致了一定的伤残后果,误工费用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确认伤残等级的前一天来计算。如果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的收入,这种情况下根据当事人自己在三年的期间其平均收入是多少,来确定误工费用,如果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三年平均收入,就按照自己所在地区,和自己属于类似行业的工作人员,按照其上一年度的平均收入来计算误工费用。 (三)护理费用。当事人因为受伤住院,并且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情况,这个时候,护理的人员因为护理当事人产生了护理费用,去顶费用的多少可以根据护理人员,其本来固定工作的收入来确定,还可以根据属于同一类护理人员的报酬标准来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结语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受到意外伤害时,应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治疗和康复支出,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若造成残疾,还应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若造成死亡,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当事人应保留诊断说明和住院费用收据作为重要证据,不得采取不被认可的手段获取更多赔偿。双方可协商一次性赔偿或在完全治疗后支付后续治疗费用。根据医疗证明确定误工费用,若无固定收入,按三年平均收入或类似行业工作人员平均收入计算。护理费用可根据护理人员收入和行业报酬标准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三条 保险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超额承保,情节严重的; (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承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七十六条 拒绝、阻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调查职权,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修正):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百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提存保证金或者违反规定动用保证金的; (二)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结转各项责任准备金的; (三)未按照规定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或者提取公积金的; (四)未按照规定办理再保险的; (五)未按照规定运用保险公司资金的; (六)未经批准设立分支机构的; (七)未按照规定申请批准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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