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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有
释义
    公安机关的刑事司法权包括立案权、侦查权、刑事强制权、刑罚执行权。
    (一)立案权
    公诉案件中,刑事诉讼的流程一般为: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执行,作为刑事公诉案件的第一个环节,公安机关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应当立案。
    (二)侦查权
    立案之后,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掌握证据,会采取一系列的侦查措施,其中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讯问证人、搜查、检查、查封、扣押、鉴定、侦查实验、技术侦查等。
    (三)刑事强制权
    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的同时,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因此,刑事强制权是公、检、法针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四)刑罚执行权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种类中,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有:剥夺政治权利、罚金、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其中,主刑——拘役、折抵后剩余刑期不足3个月的,由公安机关执行;附加刑——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亦由公安机关执行。其余刑罚种类由监狱、社区矫正机构、法院等去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严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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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14 5:44:10